监理合同管理知识点: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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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依照本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接受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合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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