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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管理知识点:承诺超期

2015-09-14 15:1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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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超期,也即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的承诺。依照《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为如果不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也许会认为承诺并未生效或者视为自己发出了新要约而企盼要约人的承诺。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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