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监理复习易混点: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异同
很多学员经常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概念弄混,做题时常出错,现将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异同总结如下,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4.4条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第1.1.4.5条规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合格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修复义务的期限,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质量保修期视工程项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工程项目的法定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可。而工程项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执行。
第三、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时返还: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质量保修期没有关系。
此外,施工企业还要注意,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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