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添加老师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监理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区分监理人责任条款中的过失和故意

2016-03-15 14:1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监理合同范本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监理人的过失导致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即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此条款对委托人有失公平,因为要证明监理人主观上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且合同范本中并没有规定证明责任由谁承担。我们认为,对监理人没有监理资质、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拒绝履行监理义务等故意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固然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对于监理人的过失行为,只要造成损失,就推定其主观上存在故意,除非监理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此行为是由其过失所致。委托人在与监理人签约时要对这一点明确约定。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dith

阅读排行

更多
课程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