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
1.发包人责任原因
(1)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扔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延误到货或变更女货地点;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政府管理部门的原因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的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关进度管理的暂停施工、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条款,与标准施工合同的规定相同。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也与标准施工合同的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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