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变更
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由于遇到不能预见的情况、环境,或为了降低成本,或原设计的各种原因引起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修改、补充,而造成的工程修改、返工、报废等。
2.工程量的变更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或建设单位指令要求增加或减少附加工程项目、部分工程,或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装饰标准等。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这些变化进行认证。
3.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文件的变更
由于情况变化,或有关方面的要求,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文件需增加或减少,以及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特殊要求,指令施工单位进行合同规定以外的检查、试验而引起的变更。
4.施工时间的变更
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在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以后,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包括没有按期交付设计图纸、资料,没有按期交付施工场地和水源、电源,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资金筹集等未能按工程进度及时交付,或提供的材料设备因规格不符、或有缺陷不宜使用,影响了原进度计划的实施,特别是这种影响使关键线路上的关键节点受到影响,而要求施工单位重新安排施工时间时引起的变更。
5.施工工艺或施工次序的变更
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以后,因为各种原因需要修改时,改变了原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活动的顺序及时间,打乱了施工部署而引起的变更。
6.合同条件的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以后,甲乙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对合同条件的某些方面进行修改、补充,待双方对修改部分达成一致意见以后,引起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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