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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答疑精华:缺限责任期

2013-08-02 08:5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提问】老师你好:缺限责任期、工程保修期、缺限通知期、质量保修期。这几个概念以能分别解释一下吗?多谢。

  【回答】学员您好:

  1.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双方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部位,在保修书内约定具体的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规规定的标准。P128

  3.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缺陷通知期和工程保修期是一个含义。在国内的施工文本中称为工程保修期,FIDIC称为缺陷通知期。

  【追问】我认为选项A不够严谨。虽然42页第三点说:不能有或有收费,但这只说明相关规定是以“消极”的方式禁止审计人员的行为,并没从正面“积极”的规定审计人员具有完全的“按照标准收费”这一责任。毫无疑问,审计人员不能有或有收费。但是我认为他在标准收费的基础给与客户的一定折扣是可以的,这种做法并不是规定所禁止的。(此外,所谓的“标准收费”也只是一种参考的标准而以)所以,把“按照标准收费”认为是审计人员的法定责任是不妥当的。基于选项的不严谨,个人认为,如果仅少选A项也应该算正确的答案。

  【回答】您好:

  我们可以将A选项理解为,标准收费侧重的是不乱收费。所以我们不把它当做一个法条理解,是可以选择的。

  如果题目中,显示按有关法律准则规定,我们就可以不选A了。

  ★问题所属科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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