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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复习要点: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2013-08-06 17:3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提问】老师您好:P157,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中:“如果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或价格不合理……则承包商有权就此向业主进行索赔”,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P121及《合同示范文本》31.4款规定的“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关于争议的条款处理”,两处的讲述不一致,请问:(1)怎样理解以上两处的异同,(2)对工程变更价款的争议,是进入索赔程序,还是直接进入争议处理程序。谢谢!

  【回答】学员您好:

  1、其实这两处的内容是不矛盾的,如果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或价格不合理,或缺乏说服承包方的依据,则承包商有权就此向业主进行索赔,这是很正常的,承包方是不可能就不合理的单价而接受变更价款,这是从承包方的角度出发的,而“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关于争议的条款处理”是从监理或发包方的角度出发进行解决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也可以是和解呀。

  2、老师认为应该是先进行索赔,如果索赔达不成一致意见再进行争议处理程序。

  ★问题所属科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投资控制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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