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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行政强制种类和程序

2018-11-28 11:3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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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考试:行政强制种类和程序,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是需要我们一点一点去积累的。为此,今天为大家分享二级建造师考试:行政强制种类和程序,希望能帮助各位小伙伴2019年二级建造师备考。

  第五节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 知识点一:行政强制种类和程序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公民人生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场所、设施或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

  【注意】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设定的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一般规定

  实施主体:行政机关;

  【注意】应由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查封、扣押的实施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可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3.冻结的实施

  冻结存款、汇款30日内应该做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可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金钱给付义务的,逾期不执行,可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实施后超过30日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受理。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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