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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答疑精华:剥夺政治权利

2013-07-31 11:4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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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剥夺政治权利一般都是终身吗

  【回答】学员jrer6,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问题所属科目:二级建造师——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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