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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要点:优先受偿

2013-08-08 14:0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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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甲发包人负责采购材料,欠材料供应商乙材料款100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甲为了筹措资金,将工程抵押给丙银行。工程竣工后,承包商丁多次催要工程结算价款,甲无法支付。于是双方协议将工程折价拍卖。则所得价款依次受偿的顺序是什么?

  承包商丁最先受偿,这个我知道。但银行丙和材料商乙谁先受偿呢?

  【回答】学员jsxhssl,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做出的解释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由此可见,当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应该是消费者先受偿。所以是材料商优先受偿祝您学习愉快!

  【追问】这里并不涉及到消费者。材料商并不是消费者。

  【回答】学员jsxhssl,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其实这和上面的表述是同一个道理的,如果上述情况出现承包商丁和银行时,先受偿的是承包商丁,同理当同时出现材料商和银行时,显受偿的是材料商。

  ★问题所属科目:二级建造师——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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