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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知识: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2016-01-07 17:0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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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争议评审机制(新方式)

  1.和解

  民与民的自愿互谅,无须第三方介入,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

  诉讼阶段:和解——撤回起诉、中止诉讼——法庭制作调解书。

  仲裁阶段:和解——裁决书或调解书。

  和解后,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按照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调解

  第三方介入

  主要方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不能上诉,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根据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中立第三方作出裁决。

  (2)没有仲裁协议,不能启动仲裁程序。

  (3)限于民商事仲裁,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4)仲裁具有的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执行的强制性和广泛性。

  4.诉讼

  法院审理、裁判、执行。

  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民事诉讼的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

  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审判权

  程序性:诉讼三个阶段(一审、二审、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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