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考点知识:验收前蓄水安全鉴定
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1.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2.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3.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4.蓄水安全鉴定的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
(3)检查供水设计标准,泄洪能力,消能设施可靠性,蓄水方案的可靠性,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5)检查安全检测设施、检测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5.蓄水安全鉴定程序:
(1)鉴定前,安全鉴定单位制定鉴定工作大纲。
(2)听取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
(3)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4)建设各方分别编写自检报告。
(5)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讨论并提出鉴定报告初稿。
(6)作出工程安全评价,完成鉴定报告。
6.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订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7.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
8.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9.蓄水安全鉴定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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