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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知识:事故处理及法律责任

2016-01-15 11:1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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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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