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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共同投标的联合体的基本条件

2016-01-21 15:0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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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施工单位投标主要程序如下:

  1)研究并决策是否参加工程项目投标;

  2)报名参加投标;

  3)按照要求填报资格预审书;

  4)领取招标文件;

  5)研究招标文件;

  6)调查投标环境;

  7)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8)投送招标文件;

  9)参加开标会议;

  10)订立施工合同。

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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