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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