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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建建筑工程考点知识:土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土方开挖

2016-01-21 09:3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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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以下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①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②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情况,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3)土方开挖一般从上往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随时做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泄水及边坡的稳定。机械挖土时,如深度在5m以内,可一次开挖,在接近设计坑底高程或边坡边界时应预留20~30cm厚的土层,用人工开挖和修坡,边挖边修坡,保证高程符合设计要求。超挖时,不准用松土回填到设计高程,应用砂、碎石或低强度了混凝土填实至设计高程。

  (4)土方开挖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高程、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情况,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5)挖土必须做好地表和坑内排水、地面截水和地下降水,地下水位应保持低于开挖面500mm以下。

  (6)基坑开挖完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检查、鉴定验槽,核对地质资料,检查地基土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纸要求是否相符合,有无破坏原状土结构或发生较大扰动的现象。经检查合格,填写基坑槽验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7)基坑(槽)验槽时,应做好验槽记录。对柱基、墙角、承重墙等沉降灵敏部位和受力较大的部位,应作出详细记录。如有异常部位,要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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