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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的基本规定

2016-01-25 13:4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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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在工程招标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2)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3)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4)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5)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的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对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丁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3)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4)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须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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