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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点知识:工程资料移交与归档

2016-01-25 11:3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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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资料移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各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3)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资料。

  (4)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工程资料移交书、移交目录。

  (5)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条件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工程档案应为原件。

  (二)工程资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参建各方的归档保存资料宜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要求办理,也可根据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组建归档资料。

  (2)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宜少于5年。

  (3)建设单位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维护、修缮、改造、加固的需要。

  (4)施工单位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质量保修及质量追溯的需要。

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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