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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建建筑工程: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规定

2016-01-25 14:0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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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

  (3)砌体结构的标高、轴线,应引自基准控制点。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

  (4)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5)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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