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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建建筑工程:砌筑砂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有关规定

2016-01-25 14:0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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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要求;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3)严禁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替代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浆。

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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