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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考点知识:周转材料的报废处置

2016-01-26 11:2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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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材料使用上的要求,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周转材料,应当报废:

  (1)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

  (2)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

  (3)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4)耗能过大、环境污染超标无法改造的;

  (5)必须拆除且无利用价值的;

  (6)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原值摊销完毕,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周转材料,不得报废处理,仍由产权单位按在账管理,其租赁所得,须列收入。

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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