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考点知识: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
1.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变更报价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2.变更的估价原则
其一是约定优先原则,其二是公平合理原则。
(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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