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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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工程前应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资格。
如果施工承包单位实施设备采购供应,选择的制造商应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制造商,招标采购时,仅有具备生产许可证明的制造商才能人围。
工程施工承包单位需要选择电梯、锅炉、起重机械的安装专业分承包单位时,也仅能在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安装单位中选择。
在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应接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电梯安装中必须接受制造单位的指导和监控。安装结束经自检后,由制造单位检验和调试,并将检验和调试的结果告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并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锅炉烘炉、煮炉、试运转完成后,应请监检部门验收。
压力容器如果超过了质量保证期,还应进行强度试验。现场制作压力容器须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监检。
起重设备的安装,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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