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知识:特种设备技术资料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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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d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人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技术资料是说明其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明材料,也涉及许多有关设备安全性能参数,这些技术资料与设计、生产文件同等重要,安装单位必须及时整理,在竣工验收后30d内,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人该类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中。
验收后30d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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