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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考点:变更权和变更程序

2015-07-25 16:5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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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变更程序

  (1)变更的提出。

  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在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中的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发生上述变更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③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上述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④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变更指示。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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