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知识:特种设备的定义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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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两个基本特征)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2)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强制性安全监察。
(3)特种设备种类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7种。
(4)《条例》所指的特种设备:
①锅炉为容积大于或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②压力容器是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容器;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摄氏度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③压力管道规定的范围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④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梯。
⑤起重机械规定的范围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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