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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2015-07-28 11:1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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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成本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工程质量保修书包括如下只要内容:

  1、质量保修范围;

  2、质量保修期限;

  3、承诺质量保修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提交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金回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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