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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2015-07-28 13:5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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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揽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材料检验的义务;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质量工作成果的义务。

  2、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通知定做人后,因定作人待遇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再通知定作人后,因定作人后,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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