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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015-07-28 11:3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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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发包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二)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诸如建设资金不足、工期紧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要求设计单位降低设计标准,或者要求施工单位采用建设单位采购的不合格材料设备等。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于被监理工程的是个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1、工程规划许可证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4、是个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的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质量标准、建筑构配件。

  (七)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城中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城中结构。

  (八)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承包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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