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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规定

2015-07-28 13:4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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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等应当采取哪些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用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四)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建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五)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七)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使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未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查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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