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领取二建备考资料进入二建备考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2015-07-28 13:5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5年二级建造师新课热招中 抢跑趁现在

导语:建设工程教育网是国内工程类远程教育基地,凭借其多年辅导经验,聘请国内考试辅导专家,依托专业的教学服务团队,采用高清课件、移动课堂等先进教学方式,强力推出二级建造师等网上辅导课程,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进行意思表达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状态,包括缔约各方接触、协商、达成协议前讨价还价的整个动态过程和静态协议。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成立需具备下列条件:

  1、存在二方以上的订约当事人;

  2、约定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二)要约

  《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受邀人必须在此期间内承诺。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三)承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责任编辑:红豆

阅读排行

更多
二建机考系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