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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2015-07-28 14:0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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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法》对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超过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建筑法》对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终止施工才建设单位应当自终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业施工的一种行为。

  (三)《建筑法》对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终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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