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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抵押权

2015-07-28 14:3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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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可作为抵押物的: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可抵押的财产包括: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权的实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清偿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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