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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2015-07-28 13:4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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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的划分

  事故一般分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同下),或者1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

  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的界定应当从各类事故侵犯的相关主体、社会关系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来考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事故分级要素有三个,可以单独适用:

  1、人员伤亡的数量(人员要素);

  2、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

  3、社会影响。

  (三)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四)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没有明确其事故等级,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其社会影响和危害社会程度的大小,比照相应等级的事故相应处理。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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