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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2015-07-28 14:4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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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制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制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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