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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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标准的条文中,使用必须、严谨、应、不应、不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的用词、而使用、宜、不宜、可等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包括:
1、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
2、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仍为强制性标准;
3、自2000年后批准发布的标准,批准是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也不带“/T”的,也应视为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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