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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2015-07-28 13:4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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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包括: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2)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另一方;

  (3)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当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二)合同的订立原则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

  (三)合同的分类

  1、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够有特定要求,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家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借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中的重要部分,是指施工人(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发包人接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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