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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2015-07-28 14:3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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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损害已建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权,可以采用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设立,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其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低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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