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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2015-08-03 11:4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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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如下强制性规定: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4.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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