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领取二建备考资料进入二建备考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2015-08-03 16:3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5年二级建造师新课热招中 抢跑趁现在

导语:建设工程教育网是国内工程类远程教育基地,凭借其多年辅导经验,聘请国内考试辅导专家,依托专业的教学服务团队,采用高清课件、移动课堂等先进教学方式,强力推出二级建造师等网上辅导课程,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

  2.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理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1)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其它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发现安全事故%考试大%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并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6)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红豆

阅读排行

更多
二建机考系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