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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房地产交易

2015-08-03 17:3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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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定期确定并公开。

  基准地价是指各城市按不同的土地级别、不同地段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根据地块大小、形状、微观区位、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市场情况、产业政策等制定标定地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前一年新建的同样房屋的价格。这三类价格由各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定期确定并公布。

  2.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评估程序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由经依法设立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的机构办理。

  3.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申报。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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