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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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
1、节能的产业政策;
2、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
3、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
(二)建筑节能的规定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1、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2、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
(1)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
(2)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
3、既有建筑节能的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三)施工节能的规定
1、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产生那个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毁损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
2、节水与水资源利用:《绿色导则》进一步对提高用水效率、非传统水源利用和安全用水作出规定;
3、节能与能源利用:《绿色施工导则》对以下几点分别作出了规定:
(1)能源措施;
(2)机械设备与机具;
(3)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
(4)施工用电及照明: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50%。
4、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绿色施工导则》对临时用地指标、临时用地保护、施工总平面布置分别作出规定。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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