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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2015-08-03 13:5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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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因此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但是,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而是产生包括返还财产、损害赔偿以及其他法定效果。

  (一)返还财产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二)折价补偿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如果采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处理规则,就要将工程拆除使之恢复到缔约之前。这样既不利于当事人,对社会利益也是损失。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以过错为要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收归国库所有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j,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又称为追缴。追缴的财产包括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对于施工合同而言违法分包或转包就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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