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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015-08-03 09:4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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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也适用上述规定,而且如果是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被告黑龙江省某市某银行于l980年在该市建设一幢3层砖混结构楼房作为员工宿舍,三楼屋面建有砖砌花格女儿墙,年久失修,曾于l991年10月间因居民晒被子倒塌过一小段,但未引起被告重视。l992年1月28日,原告程某(8岁)随父母到居住在该楼的祖母家中,在院中玩耍,恰逢该女儿墙倒塌,被掉下的砖块砸中头部,当即昏迷。经抢救并数次治疗,被诊断为甲级重伤。程某之父与被告交涉请求赔偿,被告声称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于是原告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用花格砖砌方式建女儿墙是不安全、不符合规范设计要求的建筑物,据此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构成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故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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