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领取二建备考资料进入二建备考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2015-08-03 09:2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5年二级建造师新课热招中 抢跑趁现在

  (一)《刑法》的内容

  《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包括: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减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条、第135条对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串通投标罪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保人相互串通投保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红豆

阅读排行

更多
二建机考系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