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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联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2015-08-03 14:3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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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1.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外部责任

  《建筑法》第27条同时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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