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材料检验的义务;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质量工作成果的义务。
2、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通知定做人后,因定作人待遇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再通知定作人后,因定作人后,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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