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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2015-01-22 17:4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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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所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因标的物的物主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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