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水利知识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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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受法律与监理合同约定以外因素的干预,独立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
二、按照监理合同从委托方获取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
三、设计、制造、工艺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过监理方确认的设计文件和图纸,才能作为施工的依据。
四、参与设备形成有关的各阶段的管理权,对执行中重要过程、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查、审核、并签字通过。
五、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范围权限,处置现场修改、变更的权力。
六、按照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和复工令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七、对使用的材料、产品质量有检验权、确认权和否决权。
八、制造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方的签字确认,项目法人不得支付任何制造款项。
九、协调各方在有关设备质量和工作进度安排方面的权力。
十、接监理合同约定获得设备制造监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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